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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常识:楼房屋顶漏水修缮应是共同义务

来源: 山东法制报 相关栏目:防水常识 投诉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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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家住山东邹城市唐村镇中学的郑先生反映,由于他家住在学校家属楼的顶层,只要赶上阴天下雨就会出现大面积的漏水,严重威胁着自家的生命财产安全。屋顶漏了,为什么不修呢?带着这一疑问记者展开了调查。
        郑先生介绍,唐村镇中学的家属楼始建于上世纪90年代,高4层,共有住户32家,其中楼顶住户8家。自2000年以来,楼顶出现不同程度的漏水现象,楼顶8家住户对楼顶进行了四次修缮,但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楼顶漏水的问题。
        “现在随着楼房房龄的增长,漏水面积不断扩大,如果不进行全面修缮,房子就要变成危房了。”郑先生说,从法律上来讲,楼顶属于住户共同共有,对楼顶进行修缮属于共同义务。现在楼顶8家住户能力和财力非常有限,而其他24户说楼顶与他们无关,无法对楼顶进行整体修缮。
        既然是学校老师们的家属楼,学校为什么不出面解决呢?带着这一疑问,记者采访了唐村镇中学的赵校长。
        “现在学校的家属楼已经属于老师个人所有,学校不会出资对房屋进行修缮。”赵校长表示,鉴于楼房是学校老师的家属楼,学校已经组织家属楼住户开了三次会,但由于许多教师退休或者岗位调动,已经不在家属楼居住,所以总是召集不起来。
        “下一步,打算成立一个由学校牵头,住户参与的业主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进行挨家挨户摸查走访,争取早日达成楼房的修缮事宜。”赵校长说。
        针对郑先生所反映的楼顶是否属于共有部分?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部分住户逃避修缮义务?记者采访了北京市高界(济南)律师事务所韩欣宏律师。
        “本案的焦点在于楼顶是否属于共有部分?”韩欣宏律师表示,《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第1项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规则,建筑物的楼顶空间应当属于全体所有权人所共有,因此,楼顶渗漏水等公共部位维修费用应由全楼居民分担。”韩欣宏律师说,一方面,郑先生等其他楼顶8家住户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要求其他住户履行修缮义务;另一方面,考虑到楼房顶受损严重性,郑先生等其他楼顶8家住户也可以先行对房屋进行修缮,其后可以向其他住户行使追偿权,要求其他住户承担所在份额内的房屋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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